近期,日本内阁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令和6年度税制更正大纲》。该大纲当中主要以个人所得税、资产税、企业税务、国际税收以及消费税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改革调整为主。
(图源:日本国税厅)
(图源:日本国税厅)
政策内容意为:根据所得税法或法人税法规定,在纳税期限的第一天在日本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不适用简易征税制度。以上修改适用于令和6年10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从2024年10月1日起,中国的跨境企业卖家,将不再适用日本JCT简易申报模式!如果需要进行日本消费税抵扣或退税只能选择标准申报,而标准申报则需要卖家使用ACP模式清关。
此项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不恰当地利用中小企业免税制度或简易征税制度规则而逃税的情况出现。
简易申报取消之后,日本站卖家必须选择标准申报,而标准申报则需要卖家使用ACP模式清关,这样可申请抵扣进口消费税,降低销售成本。
对于已经获得JCT注册号且能够开具带有JCT注册号的合规发票的卖家来说,应税期产生的进项JCT票据即可作为JCT进项抵扣。若核算后,申报金额为负数,则可以进行退税。
标准申报税金=销售产生的JCT-清关时缴纳的JCT-亚马逊相关费用中的JCT(亚马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和仓储费)
📌“IOR”,即是以货代的名义交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清包税模式。“IOR”作为进口商,是进口事务的责任者,有缴纳关税、消费税等义务。卖家无需自行进行关税和进项消费税的缴纳。
📌“ACP”,全称是Attorney for Customs Procedures,中文译为海关事务代理人。根据日本海关规定,对于不居住在日本也没有在日本有住址的个人或者法人,若需作为进口商办理海关手续时则需要指定代理人/公司协助办理海关手续,也就是“ACP”为其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配合海关调查、缴纳税款、领取海关发放的资料、领取返还金等事务。
在ACP模式中,有缴税义务的是卖家本人,ACP只起到管理、代理作用,是协助办理手续为主的。
💡中国企业注册日本JCT后,在年度申报纳税是,如果需要抵扣进口缴纳的消费税,那就需要有合格的税单来进行抵扣,而想要获取合规的海关税单,就必须采用ACP模式清关。
📌如果中国企业注册了日本JCT,但没有绑定ACP模式申报,就无法获得合格税单,再加上年度纳税申报方式是标准申报方式,那就会出现缴纳双重消费税情况了。
📌当然如果中国企业没有注册日本JCT,成为消费税纳税人,仅是使用代理进口商名义清关,那么已经缴纳的进口JCT同样不能进行抵扣或退税。
对于中国卖家而言,申请日本JCT可以带来合规的税务抵扣及退税、清晰安全的进口清关流程等优势,采用“ACP+JCT”的模式可以在确保卖家符合日本政府的各项规定,合规长久运营的同时合理降低合规成本。